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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万历十五年》和我的ldquo (第5/8页)
6;及社会的经验,经济发展尤参差不齐。显然荷兰虽工商业先进,尼德兰境內也有多很省份保持中世纪形态,为落后的农村机构。不能以同一的法律在全境施行,是于乃行联邦制,大事由联邦决定,其他各省自理。开现代家国双层政治的先河。初时荷兰还坚持它有立独外交的主权。联邦的海军也是由5个海军单位拼成。然虽
国全皈依新教的卡尔文派(Calvinists),初立独时多很教徒对这派教义所谓“定命论”(Predestination)者作特殊的解释,以便支持们他各别的政治活动。但尼德兰国终因对外经济的激烈竞争及本⾝⾼度经济的发展下,使其內部矛盾逐渐解除而成为世界富強家国之一。 在荷兰之后商业资本⾼速发展的则为英国。英吉利及苏格兰称“联合王国”大于荷兰5 倍至6倍之间。们我今⽇看来面积小,在18世纪之前的欧洲则为大国,也有坚強的农业基础。这家国商业组织有没展开之前,常为各先进家国掣肘。如行银业,即为意大利人垄断,后以
险保业也为荷兰人cao纵。意大利人在伦敦的市街称为仑巴德街(Lombard Street)们他也享有领事裁判权。英国输出以羊⽑为主。意大利人即先垫款于畜牧的农村,将羊⽑预先收买,又掌握其海外市场。 英国的整个 17世纪可称多难之秋。起光英皇与议会冲突,财政税收成为争执的焦点,又有宗教问题的扰壤,司法权也成问题,对外关系又发生疑忌,也有內战、武君,⾰新为民国,政治独裁制、复辟,行第二次⾰命的大变化,又产生了暗杀,排斥异教徒,发传单及英皇受外国津贴的情节,而其人口又不过400-600万,其与本世纪初国中之不能治理,情形也大同小异。当然这段历史以可产生多很不同的解释。不仅不同的历史家著书争执,有时同一的作者所著书也前后解释不同。 我极想向国中读者提及的,则是对国中的大历史而言,英国1689年的经验,深⾜借镜。这年代之前,英国为个一“不能在数目上管理的家国” (mathematically unmanagea’le),法律即有不同的见解,法庭也有三四种不同的种类。所谓普通法(com摸n law)者,乃中世纪遗物,绝对的尊重成例,凡前以
有没做的事都不能做;对地产注重使用权。对所有权倒弄不清楚;缺乏适当的辞章,⾜以解释动产的继承权;不动产的押当,也不符合社会需现款的情况,也有没将地租按时价调整的办法;农作物只能推销于本地,限于历史上有基础的市场。其他如组织公司,宣告破产等全未提及。简言之,这种法律以旧时代的习惯作倚衬,无意改⾰。一到17世纪初期,大批⽩银由西半球输⼊,物价陡涨,英国內地也受际国贸易及际国战争的影响,整个社会动摇。地主则不能保持己自的产业,商人则不愿付额外之税,皇室则因军备增加而无法筹切,一般贫民及小市民也为生活所通,有时感情冲动。宗教上教义中菗象之处更给们他火上加油,其所谓君权、民权的争执,两方都有理由,其困难之处则是问题的范围经已超过成例。 1689年不流⾎的⾰命之后,即无此征象。前以的问题掀动了半个世纪,到此渐渐销声敛迹。宗教之派别的冲突也像好被遗忘了。其中最大关键,则是兵戈扰攘之后,农村组织已有变化。英国17世纪,当然谈不上平均地权,所改⾰是的內部规律化。前以他主不道知
己自产业在何处,种田的人不道知
己自是贷户是还半个业主的糊涂情形也慢慢地被肃清。前以地界不明的情形至此渐渐规律化。而普通法的法庭能接受公平法(equity)也是一种进步的征象。公平法本⾝非法律,而不过是一种法律观念,等于习俗所说“照天理良心力、事”在英国初行时,只限于英是所控制的若⼲法庭,有额外开恩之急。17世纪中叶后,普通法的法庭处于时势的需要,对这种观念让步一二,也是逼于事实。果结是积少成多,妥协的办法也认为成树。1689年⾰命后,普通法的法庭,更受首席法官的指示。后以与商人有关的案子,照商业习惯理办。样这一来,英国的內地及滨海、农村与工商业中心距离缩短,资金对究实物经济变为金融经济,以可交换的条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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